家住中山市的汪洋(化名)今年34岁。2004年10月初,汪洋脸部被烫伤,留有疤痕。后来,汪洋看到电视广告中有一种承诺使用两个月后就能消除疤痕、恢复原来肤质的产品,叫“美某某”除疤液。电视广告中,有人使用后确实能消除疤痕。
2004年10月26日,汪洋按电视广告订购电话咨询,向黄某经营的丽颜美容院订购了一盒。这家美容院是“美某某”除疤液生产企业丝丽公司的销售代理商。
但是事情却不像汪洋想象中那样。据汪洋称,从买了“美某某”除疤液后,连续使用了两三个月,不但没能消除疤痕,反而使脸上的疤痕增生,加大了治疗难度,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汪洋越想越气愤。2005年初,汪洋以黄某和某电视台为被告,诉至中山市法院,提出,黄某和某电视台采用虚假广告,致使自己购买其产品,并造成了损失,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洋的主张理据欠充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汪洋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诉讼请求。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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