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州市人大代表热烈的听取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城中村建设的解释。 庄小龙
摄 | | “我们既要交税,还要负担‘城中村’的公共建设等一大笔费用,负担太重了!”昨天下午,广州代表团五组的省人大代表就“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去年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困惑等,询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和市规划局。
省政府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
张建好代表:109号令颁布后,省政府制定了哪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配套政策?
省农业厅农财办调研员陈暹秋:省政府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出台109号令的管理背景是,农村产权关系比较混乱,农村有三套组织,有党政组织,有村民自治组织,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关系与后两者有关。有些地方,有的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配股分红。
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参加村民自治组织只要户口在该村就可以成为村民。这个政策的核心就是要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关系。另外,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台专门性的法规,因此在明确其地位方面碰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银行的开户、贷款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广州城镇化搞“村改居”,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的定性和其成员资格的界定,这两个问题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省政府就此出台了管理规定。下一步要继续抓好有关政策的配套落实。比如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不要违反国家的规定,而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来出台一些相关规定。
经济联社究竟处于什么地位?
李嘉耀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不具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像我们经济联社,究竟处于什么地位?
陈暹秋:按照《民法通则》,有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工商法人三种法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照现有的几个法人,一个也对不上。因为它既要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还要为农民提供产前、中、后的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因此省里创造性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入农业部门来管理,因为考虑到它是合作经济的范畴。
李嘉耀:按照这个定位,是不是只在广东有效,经济联社出了省就不行了?
陈暹秋:国家法律层面我们无能为力,但广东省内是行得通的,可以说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经营物业,不需要走出去。
张建好:农村集体资产一部分在公司,一部分在联社,但现在联社不能进行经营,这对农村经济发展是有限制的。
为什么要以时间划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表:根据“109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相应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相应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就是可以享受农村的股份和其他的权益?为什么这么规定?
陈暹秋:全省涉及配股分红的情况非常复杂,总共有12类,没法作出统一规定,只好选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为界,这个时间具体指人民公社解体时,把土地承包出去,全省各地时间从1979年至1984年不等。还要注意,这一规定有几层含义,第一层,户口要保留在这里,二是要履行义务,三是户口一直没有迁走。
社委会任期3年是否妥当?
张建好: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请问为什么这么安排?现在市、区人大代表任期都是五年,3年的规定时间太短,不利于稳定,不利于工作衔接。
陈暹秋:这个意见很好,我们会带回去认真考虑。主要是考虑跟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衔接,如果时间规定不一样,更不好操作。
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报建能否提供优惠政策?
吴穗生代表:现在,转制社区愿意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原有的用地进行报建。但报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报不进去,二是报建周期很长,三是报建时遇到稍微调整一下用地性质,比如“农村集体发展用地”改成“商业用地”,就要召开挂。农民知道自己钱不多,很难拿回地,为了确保利益,就变成不报建、抢建、违法建。
政府部门能不能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按照历史和广州转制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下,只要符合总体和区域规划,应该允许报建,国土和房管部门能够给予产权?
省国土资源厅涂高坤副厅长:去年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委会一级,全省70%的工作量已经完成,但与发展不适应,所以今年研究把证发到村民小组,但工作量非常大。集体发展用地包括留用地可以进入市场,但不许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就是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转让、出让、抵押、出租。这在全国是一个试点。这最核心的意义就是,赋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样的权利,也就是“同地同价同权”。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李明:转制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好经济用地、发展用地,解决好农民生计问题,是非常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是自主建设开发,一是使用权的市场流传。广州市规定,依照城市规划,建成后完全可以依法地办理集体房地产证,取得房地产证后还可以上市。在上市之前,因为是自建用地,可以享有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权利。
广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周鹤龙:以前是经济留用地,大部分是工业留用地,这两年已经改变了观念,只要不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其他的改变性质都是可以的,但涉及到具体个案,会后可以和代表继续沟通、反映。
实行“村改居”的地方,公共开支财政能否覆盖?
张建好代表:“在政府各级财政无力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开支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很多转制社区的公共支出,应该如何规范和监督?我们交了教育税,还要负担教育和学校,我们交了水利税,水浸街的时候还要抗洪。经济联社现在‘不工不农,四不像’,负担很重。”
张钺代表:“现在公共支出这块,没有四五百万一年拿不下来。单治安一年都超过250万,还没算搞监测探头这些设备的经费。再说,以前国家征土地,用内部发票就不用打税,转制以后征地要拿总数的30%来打1.3%的税,算是‘公司的利润’。这些是农民用土地换来的‘养命钱’啊。”
陈暹秋:“这些本来是该由财政覆盖的。经济联社改公司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公共财政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公共投入。过去农民要通过经济联社来出钱办事,因为国家没有办法覆盖。现在城镇化了,实行“村改居”的地方,财政要覆盖,不能长期刮农民的油水,农民变市民了,还继续刮,这不行。
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职能要分开。属于居委会的职能要由公共财政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专注于集体资产的运营。这个问题你提得好,省政府也注意到了,但目前步子还没有迈得那么大,因为全省财力还是有限的。
省人大代表六问“村改居”
?
109号令颁布后,省政府制定了哪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配套政策?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不具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
?
为什么要以时间划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农民知道自己钱不多,很难拿回地,为了确保利益,就变成不报建、抢建、违法建.政府部门能不能提供一些优惠政策?
经济联社现在“不工不农,四不像,负担很重。”应该如何规范和监督?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等每届任期3年,时间太短。请问为什么这么安排?
(文/记者任珊珊、曾卫康、陈翔、黄楚慧、刘旦、李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