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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8月,我的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了10万元,约定今年2月份偿还,但他至今没有还过一分钱。今年5月,他和妻子离了婚,请问,他妻子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研究室梁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不论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也不论李妻是否知道,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她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李妻能够证明你与李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他们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你又知道该约定的,李妻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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