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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杨某3年徒刑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进山打野猪,在围猎过程中,野猪未打到,却一枪将同去的打猎者打死。行为人虽不是故意,但因造成的后果严重,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打猎时误杀他人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要赔偿死者家属14.13万元。
今年6月25日8时多,梅县雁洋镇大坪村人杨某应邀持自制猎枪与受害人廖某等一行9人到梅县雁洋镇四和村陂头坑山子坜打野猪。家住当地的廖某将大家带到发现野猪地点,吩咐完每人的守候位置后,便钻进浓密的树林中前去查看情况。上午9时许,在自己的位置上守候了一段时间的杨某发现其左前方有一头野猪直往山顶方向窜去,杨某急忙举枪朝野猪打去。不料这一枪并没有击中野猪,而是击中了前面约7米处树丛中的廖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廖某系被枪弹射击造成右肺穿透伤致右胸大出血,因血气胸而死亡。当天,被告人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与他人在山场围猎野猪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用猎枪误将附近围猎的被害人击中造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由于其过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日报记者绿叶 通讯员刘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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