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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
尽管政府出面调停,深圳多家商场和“银联”就调低刷卡手续费的谈判最终还是破裂了。45家商场以刷卡机故障为由,联手拒绝刷卡消费。几天后才恢复刷卡。据说此次事件中,顾客投诉率为零。
观点一:单方面拒用银行卡违反合同
对于企业之间商业性谈判的成败,按说根本用不着大惊小怪,因为它是每天大量发生的极平常、自然的事儿。但发生在深圳的这场商业谈判以及所导致的社会结果却很有些不平常、不自然,因为它突破了某种“底线”,违背了某些价值原则,故有待于人们从多个角度予以评判。
虽然持卡人没直接参与争端,但就争端双方手中持有的“砝码”看,竟然是数量如此之众的广大消费者。在刷卡问题上,消费者并无任何过错,有的甚至还是响应政府号召(不少地方政府都采取过号召、鼓励市民用卡的措施),而此次他们却偏偏充当了“城门失火”事件中的“池鱼”。
刷卡消费是银行与商家多年合作形成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一经推出,即形成了银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商家单方面拒绝使用银行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反了合同义务。
如果商家拒绝使用银行卡,广大持卡消费者事实上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发卡银行与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以宾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观点二:拒绝刷卡并非“店大欺客”
有评论者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商业规则和伦理”,是“随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不可坐视不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不应把权利义务化。商家提供刷卡服务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不能因为此举为商家带来更多的利润,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当遇到突发事件或不可预知事件时,商家是有权利停止此项服务的。事实上,此次事件的零投诉率也说明了这一点。
再次,此次纠纷属于商业上的纠纷,是一道有解的“数学题”,监管的政府部门不介入是最理想的。事实上,政府都已参加了商家和银行的多次谈判,但都是充当一个引导和协调的角色,把握好自身的尺度,让双方冷静地、在法律的框架下自行解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部门对具体的商业操作不应有过多的干预。
其实,商家拒绝刷卡只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这也是不得已的办法,因为这也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因此,从法律层面说,商家的行为决不是“店大欺客”。 (彭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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